二、本案的启示
1.寿险代理人须履行谨慎尽职的义务
所有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都有谨慎办事的义务。对此,大陆法系民法要求代理人尽到一个“善良家长”对自己事务所应尽的责任,英美代理法则要求代理人对其所代理的事务给予“应有的注意”。依照《民法通则》及《保险法》有关代理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应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积极开展工作。保险代理人应业务熟练、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在完成代理事务时,一切出于善意,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当代理人应该作为时而不作为,便违反了恪尽职守的义务。
第三,要向作为委托人的保险人如实告知全部与代理关系相关的事实,应将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有关承保与否的重要事实全部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32条规定,对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险人应改进投保单及保险合同的格式
在实务中,寿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和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因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无法辨别字迹真伪,一般均按有效保单签发了正式合同。往往到出现问题时才发现实情,使保险公司十分被动。加之,我国的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的保险法律观念尚需培育。为避免赔款纠纷,保险人应适当地改进投保单及保险合同的格式,以切实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
第一,投保单应由客户亲笔填写,业务员可作辅导。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令对投保单的填写有具体的规定:“要保书应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亲笔填写及签章,不得由保险人之代理人或业务员代填,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书写,只能由其家属为之,并须在要保申请书上记明经过”。
第二,为提请客户注意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益,投保单的设计应以较醒目的方式突出这些内容。如印制简明扼要的投保须知或客户权益确认书,请客户在填写投保单之前阅读并签字认可。
第三,保险合同中随附投保单的复印件。在美国,保险合同中有随附的投保单复印件。投保人收到合同以后,有义务阅读该投保单并就其中的任何不实告知及时向保险人说明,以便补正。另一方面,如无证据表明投保人是受到欺诈、事故、不实告知、欺骗、合谋或因为不识字而不能阅读投保单的,可以合理地推定投保人已阅读了投保单。如不实告知是重大事项,则保险人可以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第四,做好售后跟踪服务。客户的投保申请被接受以后,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应及时与客户联系,确认投保人是否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能较迅速地采取合理行动,尽量避免事后纠纷的产生。
作者: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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