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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www.110.com 2010-07-12 14:28

 某汽车4S专卖店同时代理了几家保险公司的营销事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与专卖店的,但是有一些投保单、保险单、代理证书等没有来得及收回。两天后,王小姐去这家专卖店为自己新买的汽车投保,代理点工作人员不清楚内情,仍然用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为王小姐办理了承保手续。第二天,王小姐的车辆就发生了事故,王小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自己已经解除了与代理点的代理关系,因此保险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不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中,存在着的问题。保险表见代理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在机动车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非常微弱,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制度漏洞,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例如,有些保险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的印章、空白合同、空白保险单等,在根本没有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招揽保险业务,出具虚假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后侵吞私分,使得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这样的例子非常多见,后果已经严重到极点。

  如果保险表见代理人在从事有关保险活动中没有保险人的法定授权,但是代理人的行为在外表上形成了一种表象,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代理人已经获得了代理授权。例如,在特定的场所—本案中代理人在4S专卖店负责保险理赔的柜台接待相对人;或者让人充分相信,该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具有代理关系———本案中代理点仍然具有保险代理证书、保险单等,使得王小姐基于上述文件而产生了对人的合理信赖心理,并与之进行保险交易。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王小姐作为一个普通人,不十分了解保险业务的普通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向该代理机构投保,并且已经达成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对王小姐的损失给付保险金,而不论是不是与代理点具有实际代理关系,甚至也不论是否收到了王小姐的保险费。(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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