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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保监发改〔2010〕55号

  中国人寿(26.69,-0.26,-0.96%)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09〕14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11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共有四名股东。

  1、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陆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捌拾贰亿陆仟肆佰柒拾万零伍仟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18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均须一次性缴足。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

  目前,公司各股东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

  三、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五名,独立董事三名。

  非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推荐,独立董事人选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提名产生。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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