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动态 >
编造事故骗保 构成保险诈骗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案情:2007年8月5日,受某客运有限公司雇用的程某为该公司修理房屋时不慎摔伤,当晚该公司总经理朱某指使本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拨打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谎称程某系乘本公司客车摔伤,试图进行。2008年11月3日,朱某向公司法律顾问余某明确告知程某系因帮助公司修缮房屋摔伤的真实原因后,与余某合谋采取诉讼方式进行保险理赔并决定由余某负责全部诉讼事宜,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款

  74318.96元给该公司。后在被人举报的情况下,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退回了骗取的全部保险理赔款。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本案某客运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总经理朱某和该单位法律顾问余某商量下,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利用诉讼方式,骗取保险金74318.9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对该公司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和直接责任人员余某追究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