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动态 >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加大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力度,规范了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呈现五大亮点:

  亮点一,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弱化。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因为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在订立时往往对投保人提供的情况审查得并不详细;甚至有的在保障期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仍继续收受保费。可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适当限制。

  亮点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赔付时间限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原《保险法》由于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理赔审核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0天。

  亮点三,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按照原《保险法》的规定,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一律无效,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对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受让人不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拒绝理赔。

  亮点四,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亮点五,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