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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软肋”催生“工伤保险法”
www.110.com 2010-08-12 16:46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条例实施前,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只有4575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仅33万人。条例实施后,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已达到1亿3787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达118万人。条例实施前很少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到2008年底农民工参保人数已达4976万人。

  在工伤保险事业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工伤保险制度所暴露的问题也愈发尖锐。今年6月15日,在广东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展明五金制品厂,失去了右手掌的工伤职工刘汉黄因屡次追讨工伤赔偿未果,与厂方发生争吵,掏出弹簧刀,将生产经理赖振瑞捅成重伤,随后又捅死公司副总经理邵正吉和总经理林裕腾,酿成两死一伤的惨剧。

  这样的悲剧过去时有发生。让最弱势的工伤群体选择最极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这表明这一群体的权利已被边缘化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种种不足与乏力也由此凸显,如果不能在立法上及时得到完善,类似悲剧还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并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演变成一道道无解的死题。

  建议一:尽快建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

  刘汉黄杀人后,厂方坚持认为自己待人不薄,依据是刘汉黄受工伤后厂里还负责他的吃住。而依据规定,职工受伤治疗期间,应该及时落实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在确认伤残等级以后,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并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显然,厂方没有尽到工伤保险规定的义务。

  刘汉黄式悲剧的根源,就在于工伤赔偿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软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原本是法定义务,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更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但现实常常是这样: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非但不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反而可以从拖延支付职工工伤赔偿中获利,即使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用人单位也照样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义务。结果工伤职工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必须要为自己本该拥有的法定权利承担更多的维权成本,到最后甚至分文无获。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与政府都负有责任,让没有任何过错的劳动者来承担企业违法行为的全部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避免类似悲剧继续发生,应抓紧从立法上设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企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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