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在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怎能对投保人的保单进行中止?“保民”张先生就是想不通这里面的道道。按他的逻辑来说,既然保险公司在缴费宽限期内也是要收取利息的,那为什么还要设立这个“宽限期”呢?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张先生并非是个新“保民”,以往都是按时缴纳保费的,但是这次因为不满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客服部门的态度,于是就想着怎么才能出出这口气。张先生知道按照的规定,自己有权享受60天的保费缴纳宽限期,于是他就想着用拖延缴费时间来让自己的心理得到些许“平衡”。
保险公司倒是每个星期都会按照流程给张先生寄来催缴通知单,直到有一天张先生收到一份由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失效通知书。这时候的张先生真的糊涂了,不是明文规定了在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天后不支付当期保费的情况下才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中止吗?自己保单的延期缴费时间远未达到60天,保险公司怎么就可以对保单效力进行中止了呢?张先生本来就对这家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心存芥蒂,于是就想借这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额退保的要求。
该保险公司的态度是出人意外地坚决,他们认为张先生说的压根就是两件不相干的事情,不能相互作为因果关系。第一件事情应是他为什么会在缴费宽限期内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失效通知书,第二件事情是张先生提出的全额退保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保险公司称,他们因为没有按时收到保费,在缴费宽限期内就给投保人发去了保单失效通知书是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但是在发现这一问题后第一时间恢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另外,由于投保人因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而要求全额退保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之前的时间里,保险公司也承担了一定的保险责任。
事实上,《》里就有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天期限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可见,保单效力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投保人拖欠保费;第二是保费拖欠超过合同或者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
显然,张先生的情况是符合第一种情况的,但不符合第二种情况。既然还在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就不应该对保单进行中止,虽然保险公司称并非有意并恢复了保单效力,但如此的疏忽大意也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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