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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公司章程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资本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七章 财务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保险企业。

  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信誉第一,客户至上,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积极开拓保险领域,繁荣保险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为发展我国金融保险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股东各方以所占股份金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执行国家统一的保险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

  第六条 公司为区域性保险公司。总公司设于深圳,根据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点在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为:

  1.经营人民币及境内、外外币的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业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外分保、共保等保险业务及法定保险业务;

  3.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事宜;

  4.参与国际保险学术活动;

  5.有价证券投资及公司业务有关的投资、租赁及资金融通业务;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根据业务发展,公司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增加注册资金。公司股份结构的变化和股权的转让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四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临时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职权,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须向董事会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在董事会例会期间行使董事权利,但授权委托不能连续两次,如届时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而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视作为弃权。董事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公司直接请示正副董事长一致通过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三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原委派方应另行委派新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决定公司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

  四、讨论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五、讨论提出公司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方案;

  六、讨论提出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和转让议案;

  七、决定聘任总经理。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首席监事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其它监事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监事任期四年,期满后,如需要可连续受聘。

  第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国内外的形势,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三、对涉及公司的重大问题,参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人代表,对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制度、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送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三、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和其它各项工作业务制度。

  四、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合理设置公司内部的部门;决定聘用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审定)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报董事会备案。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的质询。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审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资金运用、分保规划、各类准备金管理及涉外事务方面实行统一领导。

  第七章 财务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以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以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留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运用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平安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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