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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保监局对外发布公告,由甘肃保监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和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条 甘肃保监局对外发布公告的载体为《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

  第四条 公告范围。甘肃保监局对外发布的公告,涉及以下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五条 公告内容。

  (一)保险机构设立的公告。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设立的公告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批准设立日期、业务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甘肃保监局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公告内容:法人机构需公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许可证编码、批准设立日期、业务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甘肃保监局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需公告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总经理姓名、许可证编码、批准设立日期、业务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总部名称、总部营业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以及甘肃保监局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批复的公告内容:机构名称、许可证编码、代理业务范围,以及甘肃保监局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公告:当保险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变更,除按设立要求公告变更后的内容外,还须在公告中注明变更前的相关事项。

  1、机构名称变更;

  2、营业地址变更;

  3、主要负责人变更;

  4、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5、到期换发许可证。

  (三)保险机构撤销或合并,需公告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原许可证编码、撤销或合并原因等内容。

  (四)其他公告事项,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保险机构许可证、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业务问题的通告、保险信息的披露,以及中国保监会或甘肃保监局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告规格。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的公告规格为1/4版面;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公告规格为1/8版面;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的公告规格为1/8版面;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公告规格为1/16版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规格为1/32版面。

  中国保监会或甘肃保监局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 公告方式。甘肃保监局在指定载体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同时向被公告方送达公告通知书。

  第八条 对外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方支付。被公告方应在接到甘肃保监局公告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报社支付公告费用,并向甘肃保监局提供费用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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