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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摘  要]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以保障保险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保险公司高效率运营的制度基础、强化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为目标,坚持依法设立、追求效率、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基本原则。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尽快完善行使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制度;引入多元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股份制保险公司应从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能四个层面着手完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和规范资产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是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一整套机制与规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以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全面、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效益。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长的作用较弱,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董事长连任命经理的权利都没有,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

  3.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当,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代理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4.监事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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