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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研究(5)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保险人对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后,以负给付义务为原则。但在下列情形,法律基于公序良俗或欺诈的考虑,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①受益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投保,又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杀害被保险人的,动摇了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保险人可免于支付保险金。这种情况不外乎有三种理由: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之初就具有欺诈的性质;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唯一受益人。②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唯一继承人时,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③夫妻相互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保险金给付于生存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均为投保人,同时也是附生存条件的受益人。当夫妻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时,生存一方的受益权自然因犯罪行为而丧失,但被谋害方的权益也因其未能生存而消灭。因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得以免除。

  保险人免于支付保险金,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可获得由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而积累起来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保单上积累的现金价值应该支付给谁呢?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将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付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较为合理,但这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相背。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方式还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归于投保人。当然,这部分现金价值并不能被投保人真正占有,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对投保人提起侵权诉讼赔偿的方式,而最终流回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手中。这样做不仅保护了被保险人继承人的权利,而且在程序上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2)受益人为债权人且其债权已受清偿

  债权人经债务人指定为受益人后,其受益权的范围应依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保单所载的条款、由谁支付保费及投保的目的等决定。如果投保金额超过债权,债权人对剩余部分;或债权已受清偿,债权人对于保险金,是否还有受领权呢?笔者认为,债权人若经债务人指定为受益人,其所受领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债权的总额,亦即债权人仅在债权限度内方可对保险金主张权利,其余部分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前已获得清偿或不能证明债权存在的,即使仍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不得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债权人的受益权在债务人清偿时丧失,保险合同即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存在。债务人死后,如未另行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债务人的遗产。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超过部分,因具有赌博的性质而无效。债务人清偿后,债权人因缺乏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而使保险合同归于消灭,债权人的受益权也随之丧失。

  四、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的完善

  1、《保险法》第65条的修改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依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受益人恶意引发道德危险,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依法应当丧失受益权。这符合“任何人不得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而获益”的法谚,同时受益人的行为违背了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理应剥夺他的受益资格。但是,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属于纯获利主体,不可能产生违约的情形;同时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各个受益人相互独立,当单个受益人因其非法行为丧失受益权的,其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保险人不得因某个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主张合同解除或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亡率,而死亡率中并未剔除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因素,因此,即便是出现《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也应当承担向被保险人或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保险法》第65条应改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增加受益权保护、限制的相关规定

  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的人寿保险,由于保险期限长,保单具现金价值,难免出现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保单转让、质押借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金给付等情况。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受益人与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问题,但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上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应比照台湾保险法增设受益权保护及限制的相关规定。如下:①在适格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对保险金无追索权。②保单受让人仅在保单所担保的债权及费用额度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额度以外的部分仍应归属于受益人。③投保人破产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可列入破产财产,但破产管理人得于破产宣告后三个月内终止保险合同,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有权垫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维持保单的效力。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存在着恶意,并且确实明显有害于债权人的,则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受益人的指定,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列入破产财产。 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研究<保险论文<保险法律知识网站:保险纠纷网//www.365lvshi.com/baoxianjiufen/01b/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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