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总部位于上海的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被保监会紧急勒令停业,加上今年以来,保监会及吴定富主席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的要把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作为今年的三项主要工作之一,自然引起了人们对保险公司破产及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广泛关注。设计这项制度的意义何在,在设计时又应着重把握哪些问题?本文拟在更大的背景下,结合近期国内市场上的几个热点问题对此做一简要分析。
6月23日,新《破产法》的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常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意味着这部酝酿十年之久的新法的实施可能不会太远。新法的实施将为各类型企业的破产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产权结构呈现多样性。
虽然对金融行业,政府一般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但再审慎的监管也不能保证金融企业绝对不出现无力偿债的可能,实际上日常的监管体系正是在一次次的类似事件中得以不断改进的。金融企业由于其特殊性,破产时往往牵涉面广、影响大、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所以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对金融行业的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监管,以尽量减轻其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最常见的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在行业内部设立风险基金,以应付本行业内个别企业破产而形成的无力偿债情形。
具体在银行业,相对成熟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即由在同一市场所有参与经营的银行事前共同出资形成一笔基金或签订事后共同出资的协议,约定在出现参与该制度的银行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来共同承担一定额度的偿债责任。近来有报道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处,并提出了设立类似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正在等待国务院批复,预计年内会推出,以保障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具体在证券业,则称为投资者赔偿基金,用来赔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及期货产品时,因经纪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在香港每名投资者最高可获得十五万元的赔偿。
落脚在保险业则是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最后安全网,当保险公司陷入财政困难,无力根据保单支付款项时,该基金便可向保单持有人做出赔偿。虽然此前国内保险公司也被要求提存保障基金,但提存的基金仍由各保险公司所有,并无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保障基金。
从上可以看出,各种制度或基金的建立目的都是为了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制度,保障存款人、投资人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建立这种制度的关键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关键就在于这种保障的“度”上,下面我们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为例,从程度和范围两个维度来理解。
- 上一篇:对接管终止及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 下一篇:浅谈保险资金的运用
相关文章
-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弊端
- ·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 ·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 ·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的理论缺陷
- ·保险保障基金的本质
-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 ·关于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初步设想
-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怎样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 ·关注中国养老保险:三大关键词破解养老保障之难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
-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如何建立和使用?
- ·国内建立首个国际影视版权采购基金
- ·购买保险还要注意关键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