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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案例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在1999年上半年曾经播出过一起广州市一机动车辆保险赔案,在半年中某投保人就一辆车索赔四次,赔偿额达百万元之多。在这一报道中,保险诈骗三次成功,犯罪嫌疑人第四次才落入法网。如果不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何以会有这种后果。
保险诈骗犯罪作为保险的一个“寄生虫”,几百年来始终伴随着保险的发展过程,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世界各国都将保险诈骗作为一种犯罪予以打击,但由于高额保险金的诱惑,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这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一种不容忽视的风险,严重地危害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对于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并且一再强调化解经营风险要在核保核赔上加大力度,但一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由于承保任务的压力,提取费用机制的利益驱动力,以及以赔促保等因素的影响,承保理赔关就无“关”可谈了。承保人员在承保时草率行事,不认真负责,一旦出险,由于合同漏洞百出,保险公司往往拒赔。因此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了“投保易,理赔难”的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人的信誉,上述案例二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那么投保人必然不服,必然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怎么都可以,理赔时又百般刁难。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是一种声誉上的损失,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部分受利益驱使,惟恐稍有迟疑,耽误业务,于是便违法承保、违规承保,只顾眼前利益,不计社会影响及后果。在案例三中,如果查勘理赔人员在第一次认真负责、查核证据,识破犯罪分子的阴谋,就可以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核保、核赔工作对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说是雷声大,雨点小。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不仅应从犯罪分子入手,还应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入手,所以,应在相关法律中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以便增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规范保险活动,更加有力地打击保险诈骗犯罪。
二、“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过失协助犯罪分子诈骗保险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签售保险单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核保、查勘理赔人员,他们对每一份保险单都有承保、核保或拒保的权力,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负有核验和询问责任,对索赔者有审查证据、保证赔偿或给付符合事实或者拒赔的责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果协助参与保险诈骗,只能按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理,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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