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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人揭开"车险理赔"背后保险诈骗的黑幕(3)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应对:面对这种情况,车主要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并且强烈要求到本品牌的4S店去维修。

    陷阱二:少报维修项目

    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站进行查勘定损时,如果车主对自己的车受伤程度观察不仔细,保险公司定损员很有可能会少报一些维修项目,拉低赔偿金。

    应对:车主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要仔细检查一下车子的受损部位,以免被保险公司故意忽略。

    陷阱三:配件更换“做手脚”

    即使定损点为4S店,车主也不能掉以轻心。如果定损4S店主修的不是出险车辆的品牌,当然也不会储备这辆出险车辆的零配件。很常见的情况是去采购一些非原厂生产的便宜配件给保户的车辆装上。

    应对:消费者应该尽量在本品牌的4S店里购买保险,出险后就在该4S店维修,这样至少可以保障配件为正厂件。

    陷阱四:“回扣”做诱饵

    保险公司为了让车主到他们推荐的维修店去维修,另一个撒手锏就是给“回扣”。所谓的“回扣”是:如果出险车辆正常的定损金额应该为10000元,为了省钱,保险公司会推荐车主到指定的维修店去维修,使用价格便宜的零配件,因此定损金额可以降到5000元。为了让车主心甘情愿到推荐的维修店修车,保险公司和维修点双方会商量给车主2000元的赔偿金作为诱饵。收了2000元的“损失费”,以后爱车因维修质量的隐患再出现问题,车主也只能忍气吞声了。而保险公司不仅能省下几千元,又不会有官司缠身。

    应对:买家没有卖家精。车主莫为蝇头小利与定损员或维修厂私下交易。


4、法律界看法 “保险诈骗”令人忧,如何约束要研究

    对于李先生和谷小姐遭遇车险理赔圈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邢律师分析,“这是典型的两方受损三方受益的保险诈骗行为:保险公司、车主受损而修理厂、负责制造撞车事故的修理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益”。但在对案情分析的过程中,邢律师惊爆另外一“边缘”问题:小额保险诈骗令人忧心。

    邢律师介绍,我国直到1995年《》出台后,“保险诈骗罪”这个罪名才真正成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详细界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特别是小额诈骗进行惩治有些困难”,邢律师说:“一是,保险诈骗往往是多方串谋,被发现的难度比较大;二是,法律上对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较高,以1万元为起点。也就是说,1万元金额以下的可疑‘保险诈骗’从法律上来说还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所以,经常会有些修车厂在1万元以下做手脚,这点在车险上表现比较突出。从法律上来说,这样一些小额诈骗行为如何约束是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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