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或实施后产生的医疗结果的不同认同而产生的争执。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普及、新闻舆论介入程度的增加、司法机关所谓“弱势群体”观点的建立和对现行法律可以灵活解释,或者可以不依情况的发生、以及社会各界对医学科学的过高期望和对医学专业知识知之甚少或根本无知等因素较之以前有所增加,而且增势迅猛。一些医疗案件的高额索赔和高额判赔(如湖北省人民医院新生儿脑瘫纠纷案判赔290万),完全脱离了我国医疗收费低成本性、非盈利性和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福利性,有意无意地鼓励和助长了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加、处理难度的增加,使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工作环境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并处在一种“既盼有病人,又怕有病人”的尴尬境地,对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更有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黑云压城城欲摧”的感觉。医务人员整天生活在一种提心吊胆、神情恍惚、高度紧张和恐怖的环境当中,其工作积极性、探索性、为抢救生命的冒险精神大受影响。病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感情也由过去的崇敬爱戴转变为怀疑、仇视、敌对,更有甚者把医务人员作为他们生病、痛苦的发泄对象,本末倒置地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存在才使他们生病,才使他们痛苦,而不是由于疾病和痛苦的客观存在才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医患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紧张和完全对立之中,缺乏理解,难以沟通,把辛劳为病员服务而废寝忘食的医疗行为诅咒成“杀人行为”,把完全无私的医务人员作为杀人凶手而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给医疗机构的管理者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伤害,被无休止的无理取闹而不得不放弃正常的工作,有时实在挺不住死搅蛮缠而采取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无奈之举。殴打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恐怖事件屡见不鲜,但往往得不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处在完全没有保障的风雨飘摇之中。笔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多年,对此深有感触。鉴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点是现行鉴定机构和机制的认定以及高额的经济索赔,针对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运行机制、法律的空白以及
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提出以下观点供同行探讨。
1 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并强制医疗机构
无条件参保,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经法定机构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者,由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规定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作出理赔。
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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