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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是解决医疗纠(2)
www.110.com 2010-07-15 10:24


1.1 医疗机构是与人打交道的,而且是与心理或生理上有缺陷、不正常的人打交道的,属于高风险行业。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是具有高不稳定性、不可预见性、试验性、双重性(正面和反面)、冒险性的行业。


1.2 医学是依靠其他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进步而进步的科学,因此是滞后的又是深奥的科学。目前对于人体的研究应该说还是很肤浅的,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原因、原理、诊断、治疗、效果评价等都还处在初级阶段,未知的领域还非常多。像公安机关的侦察破案科学总是跟在犯罪科学后面一样,医学科学也是跟在疾病的后面,属于滞后科学。


1.3 医疗行为不同于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为,是在生命不中断的条件下进行的(不能像汽车修理和自行车修理那样,停车检查、零件拆换,不行可以再换,时间没有限制),口服或注射进体内的药物是不可拿出来替换的,所发生的反应也是不可逆转的。必要的检查、治疗所用的药物、设备、手术(破坏的和重建的)对于一个有生命的机体来说都有它有益的一面和有害的一面。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是药三分毒”之说,国家药监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药物的副作
用和药物不良反应就是典型的例子。


1.4 由于个体体质的千差万别,对药物的敏感性和副作用都表现各异,事前谁(包括病人自己)也无法预测。同样药品、同等数量在不同的个体上可以出现明显不同的疗效,完全不同的后果,只能在治疗观察过程中得出结论。


1.5 医务人员除了具有一定范围的医学专业知识外与普通人是一样的,他们既不是神,也不是机器,他们也有七情六欲、喜怒哀思,知道劳累,食人间烟火,也有生病的时候,也和其他普通人一样在工作中会犯错误、会有过失。


1.6 医务人员(有故意刑事犯罪者除外)在医疗活动中其主观愿望和病人是完全一致的,都希望他们不要生病,在就医过程中能药到病除,针进痛止。根本不希望出现不良的医疗后果,更不希望出现差错、事故、纠纷而被患方谩骂、纠缠,被领导批评、处分,影响个人的名声。


1.7 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将经济赔偿与相关责任人挂钩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样一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但直接打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精神,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有碍于医疗技术的提高,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学禁区的突破。反过来直接影响医疗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医疗机构的利益。


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为特殊的服务对象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一生当中要想避免不发生差错是不太可能的,无主观愿望的差错不应该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在医疗经营风险经费中支出,这样一来医疗机构就必须树立风险意识、赔偿意识、保险意识、通过保险转嫁经营风险和赔偿能力。而对于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的有关人员则根据平时表现、发生频率给予其他处分。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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