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 >
客运公司私吞保险金 一张客票引出保险理赔官
www.110.com 2010-07-15 10:56

 长途客车发生事故,乘客当场死亡,而客运公司在接到保险公司对客票中所含保险金的赔偿款后,却拒绝将其赔偿给死者家属。近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给付死者家属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客票引出保险官司

  2005年8月5日,家住黑河市的王慧敏在哈尔滨市公路客运公司(简称客运公司)购买了哈尔滨至黑河汽车客票一张,客票中载明:票价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

  王慧敏买完票后,按照车票规定的站口,在客运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坐上了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简称哈北公司)的客车。

  当日晚20时10分,该车在行驶至黑大公路160KM+512M路段处时,由于客车司机对停在道路左则的轮式拖拉机故障车辆了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辆与拖拉机左侧车箱相刮,车辆发生侧翻,车内乘客有的被甩出并被碾压,王慧敏等8名乘客当场死亡,3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查,确定客车司机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拖拉机车主负次要责任,该车的乘客无责任。当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动力支公司和客运公司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8月8日,保险公司与哈北公司签订了代领理赔款协议,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同意预付死亡和高度残疾保险金40万元整。哈北公司应该及时将此笔保险金转交死亡者家属。此笔保险金只能用于死亡和高度残疾赔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因死亡和高度残疾者家属没有领到此笔保险金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哈北公司承担等等。协议签订后,哈北公司于同年8月8日、9日分别收到被告保险赔偿金5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和收条及证明。

  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王慧敏的大女儿袁某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万元(不含保险赔偿金)。但袁某领完赔偿款后,在收拾母亲王慧敏遗物时,发现客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便找到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告诉袁某此款已支付给哈北公司。

  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万元,客运公司和哈北公司分别被列为第三人。

  是保险金还是承运责任险?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及时向死者支付了每人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和抢救医疗费,共计50万元,此笔款由第三人哈北公司接收,并负责向死者家属支付。因此,被告认为赔偿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赔偿金应由第三人哈北公司向原告支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