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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重新定位
www.110.com 2010-07-15 09:57

 据悉,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将被重新定位。日前,保监会以主席令的方式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并将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完善了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扩展了派出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据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部负责人介绍,修订稿作了几下更改:一是将原规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扩大到整个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二是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是,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和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规定,对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在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方面,为给条款费率制度改革留出空间,修订稿对派出机构关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监管职责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四是关于行政处罚,修订后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首先是按照新《》的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中派出机构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才能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处罚的对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范。同时,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要求,修订稿删除了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规定。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将由正在修订中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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