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产险公司提供更大的产品自主空间,11月22日正式公布的《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可谓一项重大利好。放开财产保险费率管制,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产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与定价需求,加快产品创新速度,而且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也将大大增加。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政策的另一面。保险公司实行费率自主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谨慎对待。监管部门需要将保险公司置于严格监管之下,监控其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提高行业信誉,进而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有的权益。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强化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保险监管机关也加强了事后监管力度。除此之外,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换句话说,《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将来对保险产品开发的管理与监督将“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有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罚的实例不会少。
监管部门对产险公司作了上述严格的处罚规定,是基于保险业特殊性考虑,监管层必须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然而,这也同时提高了对产险公司的要求。如果产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动了“手脚”,将面临失去客户、品牌价值失色的风险。
一个问题由此产生。如果财产保险费率全面放开,国内产险市场是否会引发一场价格战?这场战斗一旦打响,保险公司将不计成本压低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运营,甚至出现偿付危机,从而对保户造成损失。
这些顾虑很可能是杞人忧天。或许,车险费率放开管制的先例本身就可以打消市场的一部分担忧。
不过,在这里,我们仍然要提醒产险公司,理性地、合理的定价是长期经营保险公司的最有效方法。一旦费率市场放开,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将面临考验,这对产品定价和准备金提取等精算水平和对费率风险的把握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管者则要承担起严格监管的作用。从监管者角度说,如果实现费率放开,保监会将从“限制者”的角色蜕变为“监管者”,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上来。
只有提高保险公司的理性经营水平,充分发挥监管者监督作用,才能够消除财险费率放开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影响,有力助推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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