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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界定(6)
www.110.com 2010-07-15 09:57


 评估、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
 评估资产价值、负债价值;
 出具精算证明,证明对公司做出精算报告的整个过程符合精算实务标准;
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提出建议。
关于费率厘定和保险产品设计,指定精算师应该确定:
 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即充分的考虑了公司的各种财务来源,足以应付在精算技术上得出的各种负债;
 公司提取了必要的准备金和偿付能力准备金。
比较我国精算责任人和英国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精算责任人的职责界定基本上涵盖了指定精算师职责的各个方面,例如确定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审核准备金报告、评估和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提出建议等,但对于具体职责的界定上仍不完善。主要是对于精算责任人职责的界定缺乏相应的行为准则和实务标准。由于精算技术和方法的主要内容是估计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在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时候,应用精算技术势必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于同一个因素的估计,不同的精算师可能得到大相径庭的结果。所以,有必要界定精算责任人的职业行为准则和实务标准,确保所有的精算责任人按照统一的规范开展工作。
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为推动和发展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制度作了大量努力,尤其是对精算责任人制度。由于我国精算业起步较晚,至今也不过10多年的时间,国内精算人员奇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精算师就更少了。1999年10月,保监会组织了首次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为我国推行精算责任人制度打下了基础。从2000年至今,每年保监会都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极大地推动了精算学的传播和发展,吸引了许多优秀人才从事精算业,为我国未来建立精算职业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奠定了人才的基础。
但是,由于实施时间尚短,我国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界定还存在一些不足,除了上面提到的精算责任人职责界定方面需要完善的外,其他方面还有:
1、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履行缺乏相应的保证措施。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是特殊的保险公司雇员。一方面,他们要为聘用他们的保险公司服务,他们的工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另一方面,他们又受保险监管部门“委派”,履行监管或“半监管”保险公司的职责。由于他们所处的特殊地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无法保证职责履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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