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能杜绝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把注意力放在修辞细节上,并不解决实际问题
【背景】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原文“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被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从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规范灰色收入”到最终被删除,“灰色收入”都成为争议的热点。
由于目前尚无对灰色收入的权威界定,有些代表因为把“灰色收入”理解为非法收入而提出,“灰色收入”不应该被规范,而应该被取缔。有些代表则提出,“灰色收入”的表述不够规范,容易引起歧义。
“规范灰色收入”被删除之后,也有人担心,“灰色收入”作为一种现实存在,其规范和管理可能会面临师出无名的尴尬。
改革开放后,人们把合法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称为“白色收入”,把违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而随着社会经济变革,出现了一种介于“白色”与“黑色”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人们称之为“灰色收入”。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广被诟病,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一直未有官方解释。“灰色收入”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被“灰色收入”拉大的收入差距如何缩小?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指出,实践中,“灰色收入”大量存在。这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迫切需要解决。为此,必须加快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杜绝“灰色收入”。
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习惯上一般是指在法律上对其合法性没有明确界定,或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其存在和难以鉴别其来源的收入。如果都能界定和鉴别清楚,那就要么是合法收入,要么是非法收入,不存在“灰色收入”了。
王小鲁强调,“灰色收入”的存在往往是制度上的漏洞所致。因此,解决之道在于杜绝这些导致灰色收入产生的制度漏洞。离开了体制改革,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取缔”还是“规范”灰色收入等用语的争论上,并不解决实际问题。
两年多前,王小鲁就曾做过一份题为《国民收入分配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他在报告中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衡量、其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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