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舆论对“灰色收入”最大的情绪在于,公职人员群体是“灰色收入”的“重灾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当舆论对此争议时,也要想到,倘若不删“规范灰色收入”,也令人忧虑。这是因为“灰色收入”一旦“规范”,就“认可”、就“合法”,久而久之难免泛滥成灾。
从这个视角看,《政府工作报告》最终将“规范灰色收入”删掉,也是审慎考虑之举。不过,“灰色收入”被删后,不等于对“灰色收入”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前,社会舆论对“灰色收入”最大的情绪在于,公职人员群体是“灰色收入”的“重灾区”。
现实中,公职人员的“灰色收入”名目繁多,被归纳的大约有红包、回扣、出场费、“讲课费”、公关费、超标准福利等,存在于合法和非法之间,实质上是寄生在合法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外,既无合法性,也没有法规明令禁止的隐性收入。
在公职人员中长期形成的又较为复杂的“灰色收入”,决不会因为一时被“不承认”而自行消失。相反,很可能使刚引起政府警觉的“灰色收入”,因为此举又被忽视:对于热衷于“灰色收入”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当“灰色收入”演变为贪官的“专利”后,这等于避免了“灰色收入”晒阳光,使之更加肆无忌惮;对于那些预感到政府早晚是要治理“灰色收入”的公职人员,可能会加紧运作,甚至巧立名目,使“灰色收入”披上合法“外衣”,掩盖其“灰色”的实质……
这必然损害国家税收,甚至演变成腐败的温床,其后果是拉大收入差距、“蛋糕”分配严重不公、滋生腐败、影响社会和谐。基于此,《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灰色收入”删掉,只是第一步,还必须对事实存在的“灰色收入”加大整顿和治理力度。
鉴于“灰色收入”的财源大多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甚至国企的“小金库”相牵连,应当像清理“小金库”那样治理“灰色收入”,先断其财源,从源头抓起。尤其要明确公职人员收入的合法与非法之分,严格财产申报中的“不明来源财产”的申报,加大对公职人员“不明来源财产”的法律惩罚力度。
同时,结合廉政建设、财产申报等,对公职人员“灰色收入”开展专项整治,要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自查,发动群众和上级专项,如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依纪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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