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纳税期限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www.110.com 2010-07-30 13:26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方法有兩种. 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另一种是由支付所得的単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戶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戶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於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