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www.110.com 2010-07-30 13:26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并使纳税答疑有法可依,税法规定了各项应税所得的纳税期限,分别是: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答疑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为两种情形确定纳税期限:一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包括工资、薪金性质而应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计税的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一种是平常没有取得收入,而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所得后的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具体是: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年结算税款的,在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三十日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其税法规定无需纳税,或在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他各项所得,其应纳税额无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申报缴纳的,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预缴时,应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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