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纳税期限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www.110.com 2010-07-30 13:26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并使纳税答疑有法可依,税法规定了各项应税所得的纳税期限,分别是: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答疑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为两种情形确定纳税期限:一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包括工资、薪金性质而应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计税的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一种是平常没有取得收入,而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所得后的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具体是: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年结算税款的,在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三十日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其税法规定无需纳税,或在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他各项所得,其应纳税额无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申报缴纳的,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预缴时,应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再进行汇算清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