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于2010年1-2月间
www.110.com 2010-07-30 16:47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可于2010年1-2月间审核补录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有效通讯地址是纳税人收到集中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关键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又将开始。由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的涉税信息内容完全来自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因此,为了让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一张涉税信息完整、准确,且由省地税局集中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省地税局特规定2010年1-2月为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审核期。

  在该期间内,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可进行如下修改与补充:

  一、扣缴义务人未进行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或虽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在该审核期内进行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的补录。

  二、已登记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通讯地址等)不完整或基本信息有变更的,如纳税人更换第二代身份证、任职单位变化、通讯地址变更等,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提醒扣缴义务人在该审核期内进行修改;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在该审核期内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修改。

  尤其要注重对通讯地址的审核。一是对于纳税人多处取得所得并通过所得支付单位多次登记个人基础信息的,最近一次登记的通讯地址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地址。这类纳税人应注意保持日常各处明细申报通讯地址的一致性。二是通讯地址要具体、规范。有门牌号的,要具体到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如通讯地址为任职单位所在地址的,应在任职单位地址后加写任职单位全称;如果任职单位部门较多,还应再加写任职单位部门名称。

  凡是于2010年2月底前已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完整、准确(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我省地税局将于3月底前为其集中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

  2010年1月4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