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公开信
www.110.com 2010-07-30 16:47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将对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以上或者在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除了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外,您本人还应向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或者向辖管地税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按照要求填写,据实申报收入外,还应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尊敬的纳税人,对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以上或者在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收入是法律赋予你们的义务,对少数法律意识淡薄,应申报而未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负责人,根据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希望您继续支持和督促本部门的办税人员,积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地税部门在此友情提醒。加强对重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期望得到你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努力,为推动我市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贡献。如果您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定方面有疑问需要帮助的,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我们将热情地为您提供服务。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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