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如知情权、监督权、保密权等。与模糊化相比,知情权的明确提出无疑是进步。但不少公众担心,只说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知什么情、如何监督,都缺乏实质界定和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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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中征税弊端
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强调,在笔者看来,切中了当下的征税弊端。如果缺乏知情权,那么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就无法实现。就是说,在纳税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中,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同时也是首要权利。其他权利能否实现以及能否充分实现,需要以知情权作条件。
其实,更直白的说法是,纳税是国家规定纳税人要把自己的金钱缴纳给国家的一种义务,纳税人要尽这种财产损失的义务,当然有权知道履行这种义务的原因,如税收是什么、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征税干什么、国家对哪些人征税、国家应该征多少税、国家应该怎样征税等等,这些都应该让纳税人明白。而公平纳税权的实现,也依赖于纳税人知情权。如果没有赋予纳税人知情权,纳税人就无法知道其他的人是否和自己一样都承担纳税的义务,纳税数额是否合理、公平等。朱四倍
纳税光荣的实化体现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纳税光荣偏重于精神上的肯定,但现在我们知道纳税光荣原来也是可以实化的。税务专家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现代税收体制如果要实现高效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的配合。这说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了纳税光荣实质化的努力,而且对于纳税自身也有积极作用。欣喜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这符合现代纳税的方向,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当然,我们不能说有了公告,纳税光荣就得到了完全实化。但从无到有,毕竟是一种进步,而这种进步,让我们信心满怀。
同样让人欣喜的是,公告在文本上也体现了尊重。细看公告,不仅一条条具体、细化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全文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用“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必用“我们”这样的称谓。有心者不妨翻看一部政府公告,两者对比一下即能有所体会。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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