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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法律地位之探析(4)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3.改变税收与价格的法律处理方式。关于税收与价格的法律处理方式,笔者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即在商品的税收与价格关系方面采用价、税明列制度,使人们在日常的吃、穿、住、行生活中,感受税收、认识税收,直到最终接纳税收并监督税收。

  (二)推行并完善我国现行的税务代理制度

  税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要求纳税人完全弄懂税法知识,确实勉为其难。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纳税人自身的利益,应当推广并完善税务代理制度。进一步来讲,分工细致是文明社会的标志,社会的发展要求中介组织的功能,这亦是社会稳定的“缓压阀”,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的规定,但税务代理的宗旨、原则、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资格认定等许多重要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尽快制定《税务代理法》,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既有利于纳税人高效地履行其纳税义务,又有利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坚持“实质征税”原则

  在税务执法方面,树立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以税收收入指标为中心的做法。税收收入指标是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收收入预算数字。尽管税收收入预算数字是以充分的事实资料和科学的方法为基础编制的,但无论如何这些数字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其中难免带有主观因素,因而,在完成税收收入指标的过程中也就必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导致税收收入指标的实际结果可能是恰好完成、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其中,恰好完成的概率不大,多数情况为后两种情形。不论哪一种情形,征税主体都应是建立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成果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征税”的原则进行,而不能将税收收入指标凌驾于税法之上。否则,要么国家税款流失,要么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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