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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上(8)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释义】 本条是对未按照规定回避的处罚规定。

  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办理的事项或者查处的案件、纠纷涉及个人利益,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回避制度就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避免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一项重要制度。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如果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第12条和《实施细则》第8条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并不是税务行政处罚所特有。如《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法律中也都有自己的时效。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时效的种类上存在差异,如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行政处罚时效则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追究。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作出后,如经过一定期间仍未执行,则可免予执行。对于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缺乏普遍、统一的时效,只有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追究时效有所涉及。

  行政处罚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长期以来,各界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非常关心,有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全面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原因是: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的功能基本相同,应当同时建立。二是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可只建立追究时效,执行时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特点。但又有所不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面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两年才发现的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追究。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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