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物业税的消息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一些人希望通过开征物业税加大房屋所有人的持有成本,从而限制房屋价格快速增长。也有些人认为,开征物业税会进一步推高房价,各种观点不一而从。在舆论的漩涡中,也传出某地方政府开始试验性“空转”,更有地方政府争先恐后愿意成为“第一”。
其实,物业税的议题需要冷静对待;物业税这一新的税收制度也应谨慎论证后再考虑依法开征。
首先税务征收事关民生,政府不应过分“热衷”于此。
税收的征收权属于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通过法律规定,才能开征某种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物业税作为新税种,其设立和开征尚需法律支持,物业税出台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而且,现行税法已经有相关税项,无需重复规定。
我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作为调整使用国有土地和拥有房屋等不动产缴纳的税种。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从而使内外税率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经确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同时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决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税法执行问题,而不是另行设立新税种。当然,如果在执行中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通过修改已有的法律来实现,而非新设立税种。
而且,我也认为,税收制度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协调并非开征物业税能够解决。
土地使用制度是我国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设计要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自然人以及企业、机构对自然资源的占有,进而实现公平。税收制度是通过国家征税权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与税收制度对立起来的观点本身也是错误的。两种制度虽目的一致,但是基础不同。
- 上一篇: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治本之策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关文章
- ·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 ·浅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
- ·老年人再婚法律程序
- ·京深两地年内或开征物业税
- ·商业地产年末或开征物业税 居民基本住宅免征
- ·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一)――两
- ·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二)―――
- ·*ST偏转破产重整入法律程序
- ·公司办事处的设立的法律程序
-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
-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
-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 ·破产清算程序对解散清算法律评价
- ·解散清算公司的法律程序
- ·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及所需文件
- ·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及所需文件
- ·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基本程序
- ·我国法律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
-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 · 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 绿色税收
- · 东兴市开征房屋出租税收
- · 燃油税开征的法治理想与现实
- · 国外股市税种开征情况简介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税款征收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