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赠与后再次出售房产个人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2)
www.110.com 2010-07-30 16:45

  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于赠与后再次出售的,其购房时间的认定将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例如,今年蒋先生准备出售一套位于望京的房产,总价为100万元,该套房产是蒋先生于2000年时通过受赠的方式取得,但是产权证下发日期是2002年,当时蒋先生的契税及印花税等各种税费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在《通知》出台后,如果蒋先生是按照一般赠与行为的方式取得房产,那么在出售此套房产时,蒋先生不需交纳个税;因为其购房时间认定按2000年为标准,这样蒋先生的房产就已经满5年,个税免交。如果蒋先生是按照其他无偿赠与行为取得房产,购房时间认定按照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为准,那么蒋先生出售该套房产时,须缴纳个税,且个税只能按照转让所得扣除赠与时发生的税费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计算,即19.4万元{(100-3)×20%}。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