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不动产赠与的类别以及赠与办理流程,对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将按赠与后新产权证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而个税将严格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进行征收。
●对二手房市场将产生三大变化
首先,《通知》出台将利于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今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相继出台了营业税、个税等严厉政策,使得涉税二手房出售收益明显减少,假赠与、做低合同价等逃税避税手段应运而生,而《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而且其他无偿赠与方式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对于杜绝“假赠与”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
其次,《通知》对二手房市场不会形成明显波动。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虽然赠与的方式会存在,但从其占交易的总量来看不会很大,应该在5%以下。因此,此次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出台实施,在规范二手房市场的同时,对二手房市场的冲击不会很大。
第三,未来“赠与”交易将会逐渐缩小。在此次政策中规定,受赠人将无偿受赠的5年内二手房对外销售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将大大降低其出售收益,为此,部分消费者在考虑未来收益的情况下,将会慎重选择赠与方式,从而会缩减“赠与”的交易量。
●赠与后再次出售个税税率按20%执行
在当前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于涉及到5年内出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有两种缴纳方式,一种是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另一种方式是不采取核定征收的,按照差额的20%缴纳。而据“链家地产”统计资料分析,在目前个税缴纳当中九成以上均采取成交价的1%方式缴纳。但是,在此次政策规定中,对于赠与后出售的,将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按照1%的核定方式缴纳。
●赠与后出售购房时间认定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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