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出台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www.110.com 2010-07-30 17:22
昨天下午,记者从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内居民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将按20%收取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金华市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对纳税人(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房屋总值的3%.转让其他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房屋总值的1%.如张先生有三套自建住房,在转让前两套时,因他转让的不是自住的惟一住房(只有转让自住唯一住房时,才免征营业税),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再按房屋总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第三套房子时,则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处邹璇仁说,这个标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金华市本级还将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目前这个细则还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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