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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www.110.com 2010-07-30 16:4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今天做客“在线访谈”的嘉宾是市地税局刘文贵副局长和个人所得税处侯悦坤副处长。欢迎你们!

  刘文贵局长: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接受“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的采访,感谢大家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注,感谢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去年年末,《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今年2月,国务院又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请刘局长介绍一下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背景?

  刘文贵局长: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适应去年以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广大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而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的一项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相应做了修改,也是从3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此次《实施条例》修改了若干条款的内容,请给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刘文贵局长:条例主要修改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刘文贵局长:二是调整了涉外人员,这里面包括外籍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这些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3200元调整为2800元。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减除费用标准,国家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每月4800元不变,这样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刘文贵局长:三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一所得形式。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在征税时是参照市场价格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我们目前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给员工的免费旅游这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已经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次条例的修订为征税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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