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进行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抵免的规定有所变化。一些纳税人向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咨询员将主要变化内容进行了归纳。
一是抵免方法不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简称旧法)对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均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规定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即通常所说的限额抵免法,属于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新法)在保留了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限额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新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新法明确,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新法中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外国企业既可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也可能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计算公式不同。旧法规定,纳税人境外所得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定率抵扣办法,即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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