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公司的避税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假如A国设有母公司M,B国设有子公司m1,C国设有子公司m2。m1或D国非关联公司d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到m2对外销售的。在E国设有基地公司e。它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如图23-1(略)所示。
从图23-1可以清楚地看出:实际上m2直接接受来自m1和d的产品,但是这样难于避税。于是在账面上制造了一个e,先由m1和d向e出售产品,这时价格是低价或平价,是真实价格,然后,再由e加价售给m2,这就成了虚假的高价产品。这部分价差形成的利润就沉淀在了e公司的账上,而E国为避税地,税负低甚至是无税的,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在这种方式下,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一家美国子公司若如实地支付给其香港母公司的股息则要缴纳税率为30%的美国预提税。为了避免缴付这一预提税,美国的这家子公司在荷兰建立一家对其拥有控股权的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协定,当美国子公司再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只需按5%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税,而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它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如图23-2(略)所示。
再如,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并不仅仅被用于持有筹集来的收入,它常常是介于最终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中继站。避税地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可以赚到新的免税收入。控股公司的收入不仅限于股息,还可以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如图23-3(略)所示。
(3)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来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而实际上,款项的借出、许可证的发放、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出售均在别处。
(4)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运收入减少或避免税负。海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无需在同一国内,注册地又可以是第三国。从减轻负税的角度考虑,许多船舶悬挂方便旗帜(FlagsofConvenience)。所谓方便旗帜是指那些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已成为船舶避税地的最佳选择。
(5)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在大部分国家,信托公司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公司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公司,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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