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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及税收协定(1)(2)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居民纳税总额5600(元)

  居住国放弃税收8000-4800=3200(元)

  第二,累进豁免时,居住国将国外的4000元所得与国内的16000元所得合计为20000元,找出其适用税率为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16000元,求得该居民应在国内缴纳的税款。即:

  居住国税收16000×40%=6400(元)

  来源国税收4000×20%=800(元)

  居民纳税总额7200(元)

  居住国放弃税收8000-6400=1600(元)

  从上述实例看,“全部豁免”是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完全放弃管辖权,而“累进豁免”则是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有保留地放弃管辖权。但无论如何,只要该居民的海外的收入就会有更多的机会躲避国内纳税义务,甚至全部豁免额都归纳税者本人。

  ②抵免法。

  抵免法是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和国外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居住国允许居民将在国外向外国政府已纳的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予以扣除。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和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是一个法人时的税收抵免。假设居住国的一家总公司在外国的分公司与居住国的总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国外的分公司与居住国的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单位。其分公司向外国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必须视同总公司直接缴纳。居住国允许总公司将分公司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扣除,这种直接扣除方法,称之为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这两个具有各自独立地位的法人之间的抵免。假设居住国一家母公司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该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子公司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直接缴纳的税收。所以,居住国按规定可以给予间接抵免,即母公司在向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将它从其外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中所含有的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份额还原出来,在本国缴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第一,直接抵免,又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所谓全额抵免,就是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将居民的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予以全部扣除。所谓限额抵免,也称普通抵免,就是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将居民的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额,在本国应纳的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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