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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及税收协定(1)(3)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例如:一居民取得总收入为20000元,其中居住国所得为16000元,在国外来源国所得为4000元;居住国家的税率为30%;来源国家的税率为20%(低于居住国税率),或者为40%(高于居住国税率)。如果在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下,该居民税收负担应是6800元(2000+3 0%+4000+20%),或者是7600元(2000×30%+4000×4 0%).

  当采用全额抵免时,居住国允许居民将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额中予以全部抵免。

  居住国实行全额抵免,不管来源国税率高低,均放弃对纳税人国外收入的征税权利。

  当普通(限额)抵免时,居住国允许居民抵免的税额最高不得超过外国所得额乘以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由上述可知,当外国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采用限额抵免,居民在国外缴纳的税额,就会有一部分不能抵免。如本例当外国税率为40%,居民在国外已交纳款16 00元,但本国政府的抵免限额为1200元,有400元超出限额,不准抵免。这就是说,限额抵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缓和重复课税的作用。对跨国避税者来说,掌握直接抵免的具体作法有助于测度其可躲避国内税责的程度。

  第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就是国家在征税时,允许母公司将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的毛股息收入已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从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额中予以扣除。

  间接抵免额=母公司从其外国子公司取得毛股息/(1-外国公司的得税率)×外国公司所得税率

  例:一个美国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国外子公司获得股息收入10000美元,扣除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00美元后净股息收入为8500美元。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要向美国政府缴纳税率为50%的所得税款。若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率为40%,在只有直接抵免的情况下,其结果如下:

  外国来源所得 10000美元

  在美国的纳税义务 5000(10000×50%)

  减外国税收直接抵免 1500

  应付美国税款 3500(5000-1500)

  在有间接抵免的情况下,其结果如下:

  外国股息所得按外国税率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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