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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避税方法(2)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免税方法分“全额豁免”和“累进豁免”两种。“全额豁免”是指一国政府在向本国纳税人征税时,将其来自于有税的国家所得从其总所得中扣除,仅对其国内所得和某些不能豁免的国外所得征税。由于“全额豁免”的口径太大,免税额过多,因此多数国家不使用或不经常使用“全额豁免”,而改实行“累进豁免”方法。“累进豁免”是指实行累进税制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累进税制)为鼓励本国企业和个人到国外从事各种经济及经营活动,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内、国外所得进行汇总,得出纳税人的总所得部分,以总所得适用税率乘以纳税人的国内所得部分(即从总所得中扣除国外所得部分),从而达到对国外所得部分的豁免。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居民一年内取得收入10000元,其居住国实行累进税率。与10000元相适应的税率为40%。在该居民这1 0000元收入中,有8000元是在国内取得的,2000元是在国外取得的。当该国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2000元收入实行“累进豁免”时,其计算方法是:

  纳税人总所得:8000+2000=10000(元)

  10000元适用的税率为40%,其应纳税额为:

  10000×40%=4000(元)

  实行“累进豁免”,用国内收入乘以40%税率;

  即:8000×40%=3200(元)

  豁免额为:4000-3200=800(元)

  如果该居民在国外获得的2000元收入是已纳过税的净所得,即他在国外的实际收入多于2000元,比如是2500元,收入来源国的适应率为20%,税款为 500元(2500×20%),那么该居民便可以从本国的“累进豁免”中获得300元的税收好处(800元-500元)。如果该居民的海外收入来自“避税地”或低税区,那么他在海外2500元收入会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躲避国内纳税义务,甚至全部豁免额都归纳税者本人。

  三、抵免法

  抵免法是当今国际上最为流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实行抵免法的国家在向本国居民或公民征收所得税时,准许他们将在国外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以达到避免重复课税的目的。由于抵免法的实质是使本国跨国纳税人仍按本国标准税率纳税(只有当本国纳税人的外国收入所纳外国税收标准超过本国税率标准时才免于征税),因此给跨国避税带来一定困难。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实行抵免法的国家里,跨国避税不可能,而是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一些技巧和提高操作水平。这种技巧和水平的提高主要在收入来源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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