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综合限额抵免可以把跨国纳税人在外国纳税高于或者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拉平,从而为跨国避税创造一些有利的条件。
分国限额法是按照纳税人来自每一个非居民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这种方法对纳税人实际缴纳的非居住国税款高于本国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予承认,低于限额的,要按居住国税率补缴。分国限额抵免公式是:
抵免额=纳税人全部所得的本国税额×(来自某一国所得/来自本国和所有外国的所得)
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方法的特点是,跨国纳税人在这个国家有所得,而在另一个国家没有所得或亏损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盈亏相抵现象。
下面就举例说明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方法产生的差异:
例如居住国甲国某公司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为 50%。该公司设在非居住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各有应纳税所得额100万美元,乙国税率为60%,丙国税率为40%。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将乙、丙两国所得合并,则该公司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额为200万美元(100万+100万),抵免前应纳居住国税款为600万美元(1200万×50%)代人综合限额抵免公式:
抵免限额=600万美元×200万美元/1200万美元=100万美元
按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乙、丙两国税收抵免额都是50万美元,在乙国缴纳的60万美元税款大于50万美元,有10万美元得不到抵免,在丙国已纳税款 40万美元,小于50万美元。除全部抵免外,还应向甲国补缴10万美元。结果,非居住国税收抵免额为90万美元。这个例子表明,采用不同抵免限额方法对纳税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在综合限额抵免的情况下,该纳税人在乙、丙两国实纳税额为100万美元,居住国抵免限额也为100万美元。而在分国限额抵免下,纳税人在乙、丙两国共纳税款100万美元,居住国只能抵免90万美元,还要对纳税人从丙国取得的收入补征10万美元。这样,里里外外计算的结果是,纳税人从乙、丙两国取得的200万美元收入实纳税款110万美元,居住在这种条件下,分国限额抵免对纳税不利。
但是,如果纳税人在丙国亏损50万美元,情况就大大改变了,这时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只能抵消25万美元的税款,即: (100-50)/[100+(100-50)]×525=175(万美元)
- 上一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