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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避税方法(8)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如果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乙国100万美元收入可抵免50万美元税款,丙国抵免限额为零。乙、丙两国共抵免50万美元,这就比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有利,纳税人可以得到较多的抵免额。

  上述分析表明,对跨国纳税人来讲,采用什么样的限额抵税法以及怎样确定其各国所得的结构(包括在各国工作程序),对其实现有限避税和最大限度的避税都有好处。

  四、扣除法

  扣除法是一个国家(特别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作为费用在应税总得中予以扣除,税后余额汇入本国所得依本国适用税率纳税。以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居民在国外的实际净收入是已经纳过税的税后收入,按理讲这部分收入不该再征税,否则就构成了一笔所得两次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讲,扣除法仅仅是缓和了重复征税的程度。尽管扣除法对跨国纳税人有一定吸引力,即将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扣除本身,意味着费用范围的扩大。但是终究海外费用的总额不可能超过其海外总收入额,因此这种方法对跨国避税是不适宜的。

  五、减免法

  这是一种允许本国跨国纳税人已纳外国所得税的国外收入按低于本国的正常税率纳税即按特别优惠税率征收国内税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过税收处理的收入所得汇回本国后,本国政府再以比本国正常税率低的标准向其再次征税。例如比利时国内几种所得税的特别优惠税率是它正常税率的1/5。这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一种有条件的避税途径。所谓有条件是指当跨国纳税人海外所得来源国税率明显低于本国,纳税者可以获得实际纳税少于母国同等收入的纳税金额。例如跨国纳税人甲从A国获得100万美元的收入,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纳税人甲所在母国的适用税率为50%,它对本国跨国纳税人国外收入汇回部分按10%特别优惠税率征收,那么该纳税人获得的部分避税金额就是:

  纳税人甲在A国实际纳税额:100×30%=30(万美元)

  纳税人甲在母国应纳税额:100×50%=50(万美元)

  纳税人甲按母国优惠税率实纳税额为:100×10%=10(万美元)

  纳税人甲共实纳税额:30+10=4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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