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的纳税金额:50-40=10(万美元)
六、缓缴法
顾名思义,缓缴法就是税款可以推迟缴纳。不过在避免国际重复课税过程中,缓缴法是指国外子公司或其他跨国公司从国外取得的利润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之前,不在本国纳税。这种方法常常是跨国避税者喜爱的方法。在实施这种方法的情况下,跨国纳税者可以长期将其海外收入所得保留在海外,甚至永远不汇回母国。这样就可以不履行缴纳国内税收的义务。特别是当纳税人海外收入来自国际“避税地”和自由港及其他低税国家时,这种方法产生的避税效果尤为明显。
以上介绍的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单方面措施,现在来看看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方面(或多方面)措施。
七、双边措施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一)税收协定办法
税收协定又称税收条约,它是两国间(或多国间)通过谈判,协商所达成的。目的是促进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发展,避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或重叠所造成的双重课税。税收协定主要表现为缔约国一方同意把某些特定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全部让给缔约国另一方,本国对这种特定收入不征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譬如《中美税收协定》中规定,经营团体的常设机构在中国的利润由中国征税,美国放弃对这笔收入的税收管辖权。类似这样的税收协定目前全世界已有600多个。我国迄今为止已和美国、日本、法国、丹麦、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签订了这种税收协定。对跨国纳税人来说,这样的税收协定的最大好处是可能帮助其免受双重征税,它比单方面豁免或抵免等措施更有保障,因为与纳税人相关的国家都保证不对其重复征税。但是在签有税收协定情况下,跨国纳税人想要更多地躲避纳税义务就会相对困难一些。从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缔约国双方都对各自的管辖权限作了明确的划分。就一般情况而言,跨国纳税人很难逃出这些权限的制约。当然任何事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行或不行,它还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条件。本章前面曾指出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可以用来更多地躲避跨国纳税义务。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条款内容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可为纳税者避税所采用。读者若有兴趣,可以阅读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汇编(均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
(二)缔约国双方从轻征税法
- 上一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