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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立案标准溯及力问题探析
www.110.com 2010-07-31 13:07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该《立案标准》是对1999年8月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撌孕校敗罚撘韵录虺啤读案标准(试行)》數男薷暮屯晟啤

  对于《立案标准》的溯及力问题,《立案标准》在附则中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办理。”但如何把握《立案标准》的溯及力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我们试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如何把握“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刑法司法解释是从属于刑法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同于刑法的效力。司法解释的依附性决定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刑法生效后的施行期间。《规定》第二条强调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对于《立案标准》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当时没有相关立案标准规定的,《立案标准》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新立案标准处理。

  这里有必要探讨的是:《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而《立案标准(试行)》中没有规定的,是否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立案标准规定?如《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而这一标准在《立案标准(试行)》没有规定。那么,《立案标准》施行后,对《立案标准》施行前的这类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立案标准(试行)》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如《立案标准(试行)》在滥用职权罪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这一规定,在《立案标准(试行)》施行期间,滥用职权造成重伤1人,轻伤3人或轻伤4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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