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虽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未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本法第l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等,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 上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
-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 ·设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 ·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
-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问题引发的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