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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本质特征(2)
www.110.com 2010-07-31 13:1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可分为公 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自诉案件也需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它又不同于公诉案件,受害人掌握着诉权,对于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自主选择的权 利,不属于应当移交的范围,因此刑事自诉案件没有移交的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法规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

  是否行 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发现的所有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均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此种刑事案件必须是触犯行政执法人员 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而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即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刑事案件。如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所查办的行为人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等涉税犯罪案件就属此列;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出纳会计监守自盗,贪污国家税款而构成犯罪,机关领导徇私情,不将贪污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查处而 形成的渎职犯罪案件就应当排除在“范围”之外,对税务机关领导也不能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可视其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以玩忽职守罪定罪为当。

  刑事案件在立案时,只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而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立案,因此,本罪在立案时对犯罪对象的要求,只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对 象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仅依行政法规已无法调整,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无需证明该案件的确切危害程度、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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