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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理财之税务筹划(3)
www.110.com 2010-07-30 14:47

  (二)跨国公司税务筹划途径

  跨国公司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国家的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应税收入的转移等途径来降低税负的。具体方式有:

  1.将公司居所设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降低税负。需注意的是,各国确定公司居所的标准也有差异,如许多欧洲国家认为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是公司居所,而美国认为公司注册地为公司居所。因此,即使在高税国有投资经营行为,有时也可通过公司居所避免来降低税负。

  2.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来降低税负。跨国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是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上的主要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两种组织形式税负比较表

  组织形式  经营亏损抵免 双重征税 股利汇回  东道国与其他国家

  母(总)公司 的可能性 征收预提税 签定的税收优惠协议

  盈利

  子公司     不能    有     征收   可享受

  分公司     能     无     不征收  不可享受

  跨国公司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比较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加以选择。

  3.转移应税收入来降低税负。跨国公司内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交易和联系,利用这种内部交易可将高税国的一部分应税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实现总体税负下降。如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而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调节贷款利率转移利息收入而降低利息所得税;通过利润分配方式转移股利收入而降低股利所得税等。

  4.通过信托投资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降低税负。通过国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可隐藏在信托投资公司名下,这样,只需向信托投资公司支付较低的费用,即可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向居住国政府纳税。

  5.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课税,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目前国际上判断“常设机构”的主要依据是: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公司,以其经营活动是否暂时(联合国建议的时间界限为6个月)为依据;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公司,以其是否是一个法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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