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但由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等因素,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市场准入、税收、融资、招揽人才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其中税制环境,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不统一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对民营企业税收的歧视待遇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加入WTO,使民营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首先必须解除传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制度上的差别对待。如何从法律上、政策上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在国内已经探讨了多年,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得到各界的普遍共识,两税合并的方案也酝酿多年,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但由于众所周知的一系列原因,终未能提交今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本文拟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的角度谈一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及其弊端
(一)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是经1991年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并最终在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后确定下来的。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实现了内外并轨,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即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为主,并配套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两套税制形成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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