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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22)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4.刮开式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到税务机关兑奖时,未按规定携带资料的;

  5.其他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情形。

  (五)有奖发票兑奖查询

  各税务机关兑奖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刮开兑奖查询统计报表(二次开奖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查看本单位有奖发票奖金时时兑付情况。

  (六)各区县、分局必须将有奖发票兑奖信息录入到兑奖管理系统中,做到兑奖联和兑奖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帐实相符,市局将根据兑奖管理系统数据向分局拨付有奖发票兑奖经费。

  第八章 自印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

  (二)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

  具备以上两种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受理分为初次申请自印发票与续印自印发票两种情况,其中初次申请自印发票必须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办理。

  (一)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受理

  各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受理工作。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场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后,接收申报材料并受理。

  (二)续印自印发票的申请受理

  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受理继续印制自印发票的申请。申请继续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上期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使用数量、本期结存数量等具体数据上报主管税务所,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受理申请。

  第三十五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

  (一)对于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在获准行政许可审批后,统一由各局征管科报市局进行票样审核,经确认后,进入数据生成、印刷环节。

  (二)对于续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在审查发票开具与结存及完税情况的基础上,应准确判断纳税人续印发票的数量。审查通过后,统一报本局征管科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局审核。经确认后,进入数据生成、印刷环节。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缴销

  申请自印发票纳税人因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自印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发票缴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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