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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8)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一)对于提出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各环节工作。

  (三)发票核定

  1.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2.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由其自行申报月实现经营收入的金额和收入笔数,按照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定额发票的面值金额,并按照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对于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的金额和自行申报的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3.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发票核定人员录入到系统中,包括核定票种、月核定数量、购票浮动值(指在月发票核定数量的基础上,通过选择一定的购票浮动值得出纳 税人的最高购票限量,即:-50%、按一个月、按二个月、按三个月)及税控装置等其他信息。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在发票核定系统中,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50%”,即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月核定数量的50%。

  其中,发票月核定数量为一本、一包或一卷的,售票时系统按一本、一包或一卷售卖,不再减半;发票月核定数量为奇数的,选择购票浮动值-50%后的最高购票限量四舍五入,但当月可购发票数量不超过发票月核定数量。(例如,某纳税户的发票月核定数量为5本,则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3本,当月第二次可购发票数量即为2本。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票核定系统中的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一个月”,即当月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的月核定数量。

  其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将纳税人的购票浮动值从“-50%”调整为“按一个月”;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不满一年,但属于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购票浮动值调整为“按一个月”。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二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两个月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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