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安置法规 >
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2)
www.110.com 2010-09-03 13:07


  
          第四章  其它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政府保护的文物古迹,以及外侨、教会和寺庙的房屋,须报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和临时建>,均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坚持不改者,吊销施工执照,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对已按规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坚持无理要求,拒绝或拖延搬迁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搬迁、拆除;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在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或以暴力、>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者,由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南>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另由南>市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