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2)
www.110.com 2010-09-03 13:07
第四章 其它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政府保护的文物古迹,以及外侨、教会和寺庙的房屋,须报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和临时建>,均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坚持不改者,吊销施工执照,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对已按规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坚持无理要求,拒绝或拖延搬迁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搬迁、拆除;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在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或以暴力、>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者,由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南>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另由南>市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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